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三区成人|久久久国产精品国模私拍18禁|国产精品丝熟|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自慰一区

專題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 > 專題專欄 > 典型案例
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發(fā)布日期:2016-05-22 瀏覽:17389次 

 一、裁判摘要
 ?。ㄒ唬└鶕徲嫹ǖ囊?guī)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
  (二)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xié)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xié)議的效力。
  二、案情簡介
  2003年8月22日,重慶金凱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凱公司)作為重慶市北部新區(qū)經開園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和監(jiān)管單位,與重慶建工集團簽訂《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發(fā)包給重慶建工集團承包。在《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工程造價計價原則》中,雙方對未定價的材料、立交橋專用材料、路燈未計價材料價格的確定方式約定為“金凱公司、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審定后納入工程結算”。中鐵十九局經金凱公司確認為嵐峰隧道工程分包商,并于2003年11月17日與重慶建工集團簽訂《單項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分包合同),主要約定,重慶建工集團將金山大道西延段嵐峰隧道工程分包給中鐵十九局,合同價暫定80000000元(最終結算價按照業(yè)主審計為準);第6條資金管理6.2約定:工程竣工經綜合驗收合格,結算經審計部門審核確定后,扣除工程保修金,剩余工程尾款的支付,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合同對工程內容、承包結算等內容進行了具體約定。之后,中鐵十九局按照合同約定施工。
  2003年12月,金凱公司改制,重慶市北部新區(qū)經開園金山大道西延段項目業(yè)主變更為重慶市經開區(qū)土地儲備整治中心,即現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土地儲備整治中心(以下簡稱土儲中心)。2005年,金山大道更名為金渝大道。
  2005年9月8日,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竣工,同年12月通過驗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建竣備字[2006]024號)。之后,出于為該路段工程嵐峰隧道、花溝隧道部分竣工結算提供價值依據的目的,重慶市經開區(qū)監(jiān)察審計局(以下簡稱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委托重慶西恒招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西恒公司)對上述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載明嵐峰隧道造價為114281365.38元(包含嵐峰隧道內人行道面層費用28569.53元,非本案訴爭工程范圍)。以該審核報告為基礎,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于2007年12月5日對中鐵十九局分包的工程進行結算,確認中鐵十九局圖紙范圍內結算金額為114252795.85元,扣除各項費用后,分包結算金額為102393794元(稅金等費用由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收取)。至一審起訴前,重慶建工集團累計已向中鐵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156.63元。
  2008年10月9日至11月21日,重慶市審計局以土儲中心為被審計單位,對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道路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并出具渝審報[2008]142號審計報告,審定土儲中心應核減該工程竣工結算價款15481440.93元,其中本案所涉的嵐峰隧道工程在送審金額114252795.85元的基礎上審減8168328.52元。同年12月24日,重慶市審計局以《關于北部新區(qū)經開園金渝大道道路工程竣工決算的審計決定》(渝審決[2008]111號),責令土儲中心核減該工程結算價款15481440.93元,調整有關賬目,并要求土儲中心在2009年3月20日前執(zhí)行完畢。
  2009年2月9日,土儲中心向重慶建工集團發(fā)出《關于執(zhí)行重慶市審計局對金渝大道(原金山大道)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決定的函》(渝新土儲函[2009]5號),要求其按照重慶市審計局復議結果,將審減金額在3月1日前退還土儲中心。重慶建工集團已經扣還了部分款項。
  2010年9月1日,重慶建工集團向重慶一中院起訴稱,根據重慶市審計局對金山大道西延段項目的審計,對中鐵十九局完成工程的價款審減8168328.52元,扣除雙方約定的費用,實際分包結算金額應為94878931.76元(含重慶建工集團應退的管理費)。重慶建工集團在上述審計前已累計向中鐵十九局支付工程款98120156.63元,多支付了工程款3241224.87元,故請求:1.中鐵十九局立即返還重慶建工集團多支付的工程款3241224.8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中鐵十九局承擔。
  三、裁判結果
  重慶一中院一審認為,重慶建工集團自建設單位金凱公司處承包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后,在取得金凱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其中的嵐峰隧道工程分包給中鐵十九局承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分包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案涉工程結算依據的認定,即西恒公司是否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審計單位以及案涉工程結算應按照雙方2007年12月5日確認的金額還是按照重慶市審計局審計報告的審定金額進行。根據審計法以及《重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案涉工程為重慶市市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由重慶市審計局對其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作為經開區(qū)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非國家審計機關,無權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jiān)督的權力。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分包合同中對合同價款的約定,并未明確該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還是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不能推斷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審計就是指內部審計。本案中,西恒公司受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的委托作出的審核報告系以該公司名義出具,即使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認可該審核結果,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審核報告具有內部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性質。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既非法律規(guī)定對案涉工程具有審計管轄權的國家審計機關,西恒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亦非審計結果,中鐵十九局主張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是本案適格審計主體,西恒公司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審計單位,理由不成立。因案涉工程的審計管轄權屬重慶市審計局,故該局對案涉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依法行使國家審計監(jiān)督權的行為,不存在重復審計,其作出的審計決定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協(xié)助執(zhí)行部門或單位應當主動自覺予以執(zhí)行或協(xié)助執(zhí)行。雖然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其本身并不影響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效力,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最終結算價按業(yè)主審計為準”的約定,實際上就是將有審計權限的審計機關對業(yè)主單位的審計結果作為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結合土儲中心要求重慶建工集團按照重慶市審計局的復議結果退還審減金額的事實,證明業(yè)主最終認可并執(zhí)行的是重慶市審計局審計報告審定的金額。根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以及我國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案涉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委托西恒公司做出的審核報告僅是對案涉工程的結算提供階段性的依據,而本案雙方當事人根據該審核報告確認涉案工程總價為102393794元,重慶建工集團亦按照上述結算支付部分款項等行為,僅是訴爭工程結算過程中的階段性行為,不能以此對抗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工程結算的合同約定以及審計監(jiān)督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因此,中鐵十九局訴請重慶建工集團按照雙方2007年12月5日進行的結算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重慶建工集團訴請中鐵十九局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
  重慶一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鐵十九局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重慶建工集團多支付的工程款3130595元;二、駁回重慶建工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中鐵十九局的反訴請求。案件本訴受理費32729.80元,由重慶建工集團負擔1117.80元,由中鐵十九局負擔31612元;反訴受理費20495元,由中鐵十九局負擔。
  中鐵十九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高院)提起上訴。重慶高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工程應當采用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委托西恒公司所作的審核報告還是重慶市審計局所作的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中鐵十九局與重慶建工集團簽訂的分包合同既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所涉承包事項也得到業(yè)主同意,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一審判決關于分包合同有效的認定正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最終結算價按照業(yè)主審計為準”,“審計”一詞本身有其特定的含義,能否進行擴張解釋,應當結合案涉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作此約定的真實目的進行分析。案涉工程系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應當受到國家的審計監(jiān)督,即工程業(yè)主的財務收支須受此審計監(jiān)督的約束,且該種審計監(jiān)督并不當然以業(yè)主或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對此,本案雙方當事人是明知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獨立于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審計作為結算依據,充分表明其知曉該種審計是嚴格的、重要的,并將影響雙方以及業(yè)主最終結算結果的行為?;诖?,對合同中約定的“審計”應當限縮解釋為法定審計,而非廣義的審核。從審計的主體資格上講,案涉工程的業(yè)主并非審計部門或審計機關,不具備審計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審計主體,亦不能完成審計行為,本案中的審核報告、審計報告的出具方或委托方均非業(yè)主。因此,合同并未將審計主體限定為業(yè)主,案涉工程的審計主體應當遵循審計的法定主體。根據審計法和《重慶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規(guī)定,案涉工程作為重慶市市級重點建設項目,法定審計主體是重慶市審計局。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作為經開區(qū)內部審計機構,并非法定國家審計機關,不能代表國家對案涉工程行使審計監(jiān)督職能。因此,重慶市審計局才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審計主體,其出具的審計結果才是符合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結算依據。而且,即使按照中鐵十九局提出的“業(yè)主審計”是指“業(yè)主同意的審計”來理解,業(yè)主最終同意和認可的審計仍然是重慶市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審核報告僅是施工過程中階段性的審核意見,而非最終的審計結果,由于此時工程審計尚未完成,雙方當事人根據審核報告所作的結算,只是雙方結算過程中的一個階段性行為,而非最終結算,雙方最終結算仍有待于符合合同約定的審計結果形成后決定。但雙方在結算中就其他費用的計算方式所達成的合意是有效的,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故一審法院按照重慶市審計局的審計結果以及雙方無爭議的其他費用計算方式計算出雙方的最終結算價,并無不當。審計作為國家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情況下,通常不會直接對當事人的結算產生法律后果。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情況下,由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以審計結果約束雙方之間的結算,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行政權力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干涉,但這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審計作為結算依據,對可能出現的后果,當事人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也是必須接受的。因此,中鐵十九局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重慶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7800元,由中鐵十九局負擔。
  中鐵十九局對二審判決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再審查明,2012年5月29日,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簽訂執(zhí)行還款協(xié)議,中鐵十九局已實際支付重慶建工集團300萬元。本院再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簽訂的分包合同,取得了項目建設單位金凱公司的同意,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關于重慶建工集團主張案涉工程屬于法定審計范圍,因此必須按照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進行結算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目的在于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設項目中出現違規(guī)行為。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關于案涉工程款的結算,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本案訴爭工程款的結算,與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審計的主體、范圍、效力等,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問題,即無論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須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均不能認為,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可以成為確定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結算的當然依據,故對重慶建工集團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對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問題,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與履行等情況確定。
  關于分包合同是否約定了案涉工程應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分包合同中對合同最終結算價約定按照業(yè)主審計為準,系因該合同屬于分包合同,其工程量與工程款的最終確定,需依賴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業(yè)主的最終確認。因此,對該約定的理解,應解釋為工程最終結算價須通過專業(yè)的審查途徑或方式,確定結算工程款的真實合理性,該結果須經業(yè)主認可,而不應解釋為須在業(yè)主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根據審計法的規(guī)定,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系對工程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行為,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因國家審計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當事人對接受行政審計作為確定民事法律關系依據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而不能通過解釋推定的方式,認為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已經同意接受國家機關的審計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介入。因此,重慶建工集團所持分包合同約定了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從上述分包合同的約定及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情況看,案涉工程于2005年9月8日竣工,同年12月通過驗收并于2006年2月6日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之后,出于為該路段工程嵐峰隧道、花溝隧道部分竣工結算提供價值依據的目的,重慶市經開區(qū)監(jiān)審局委托西恒公司對上述工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2006年8月10日,西恒公司出具審核報告,載明案涉工程范圍的工程造價為114252796元。2007年12月5日,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對分包工程進行結算,確認中鐵十九局圖紙范圍內結算金額為114252795.85元。雖然在本案一、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對西恒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是否屬于分包合同約定的“業(yè)主審計”存在爭議,但在該審核報告上,業(yè)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簽字蓋章表示了對審核結果的認可。之后,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簽訂結算協(xié)議,其確定的結算數額也與上述審核報告審定的數額一致。本院認為,以上事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2007年12月5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屬于分包合同約定的旨在確定最終結算價格的補充協(xié)議。本案一審起訴前,重慶建工集團累計已向中鐵十九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98120156.63元,數額已經到達結算協(xié)議約定結算數額的96%。結算協(xié)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也佐證了其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重慶建工集團雖主張結算協(xié)議僅是雙方就案涉工程款結算的階段性行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分包合同未約定需對工程結算進行階段性審核和階段性結算,結算協(xié)議本身亦未體現其僅是對案涉工程的階段性結算。因此,對重慶建工集團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結算協(xié)議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結合結算協(xié)議的簽訂和實際履行情況,本院認為,雖然本案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西恒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是否就是雙方在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業(yè)主審計存在爭議,但該審核報告已經得到了案涉工程業(yè)主和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認可,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又在審核報告的基礎上簽訂了結算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因此,即使西恒公司的審核報告與雙方當事人簽訂分包合同時約定的業(yè)主審計存在差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結算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的行為,亦可視為對分包合同約定的原結算方式的變更,該變更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xié)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xié)議的效力?,F重慶建工集團提出不按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但未舉出相應證據證明該協(xié)議存在效力瑕疵,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中鐵十九局依據上述結算協(xié)議要求重慶建工集團支付欠付工程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中鐵十九局主張的利息問題,本院認為,雙方在分包合同及結算協(xié)議中均未對工程款的給付時間、利息標準及計付時間等作出明確約定。因此,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工程款利息是否應當支付以及按照何種標準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重慶建工集團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中鐵十九局支付自案涉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起的利息;本案一、二審均未查明案涉工程的實際交付日期,再審中,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案涉工程實際交付時間的證明,故對利息的起算時間,本院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酌定為中鐵十九局提出反訴之日。
  此外,關于重慶建工集團提出雙方已于2012年5月29日簽訂了執(zhí)行還款協(xié)議書,中鐵十九局已實際支付300萬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當終結本案再審審查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條件為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本案中鐵十九局雖與重慶建工集團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但尚未履行完畢,且該條司法解釋是針對再審審查階段的規(guī)定,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已經結束,案件已經進入再審審理階段,故不應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重慶建工集團的上述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另,關于本案案件受理費的計算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被告提起反訴,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應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有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認為,中鐵十九局的申請再審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二審判決將重慶市審計局的審計報告確定為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不妥,應予糾正。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終字第00006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三、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73637.37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2729.80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20495元,由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3224.80元,由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