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楊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看中了張封的一套房產(chǎn)。雙方最終約定以180萬的價格成交。達成意向后,李楊要求中介公司幫其避稅以減少其購房總額。隨后,雙方在中介的指引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130萬,其余50萬在產(chǎn)權(quán)辦理當日給付給房主張封。幾天后,張封與李楊及中介公司(居間方)在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30萬元的房款價完成過戶登記。過戶當天,李楊表示自己經(jīng)濟出現(xiàn)狀況,無力支付50元的尾款。討價還價后,李楊在中介的見證下支付了50萬元價款中的20萬,并打下欠條表示剩余款項2個月內(nèi)給付完畢。房屋過戶后,李楊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給剩余款項。為此,張封將李楊訴至法庭,要求其支付30萬元款項及利息。
評析: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陰陽合同”以虛報價格以逃避國家稅收,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有人因為自己不當行為獲利,保持交易的順暢,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購房合同中涉及避稅的價格條款認定無效,但并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雙方仍然要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yīng)義務(wù)。(源于中國普法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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